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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款转借款 风险在哪里?

发表时间:2016-12-26 16:11:56   浏览:

【案情介绍】

2014年6月,肖某和何某就某公司项目事宜达成《股权合作协议》,20159月两人口头商定何某退伙,肖某向何某出具了借条。20164月,何某持借条诉请肖某偿还20万元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

肖某和何某签约,共同投资经营,双方形成合伙关系。其后肖某向何某出具借条,该借条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虽然肖某对口头商定退伙事宜予以否认,但其出具借条行为系对何某退伙及合伙结算的认可。该借条系肖某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将先期合伙投入资金转为借贷款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实务解析】

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在日常生活习惯中,经常混淆这二者法律关系的现象常有发生,二者的区别主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来进行分析。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将一定数量货币借给借款人处分,借款到期后,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履行了自己的出资等相关义务后,有权按照合伙经营的情况获得相应的盈余分配,即获得相应的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