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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办案手记-三赴省城为保全

发表时间:2016-12-27 15:05:32   浏览:

这是一起数额较大的个人借款纠纷案。借款事实发生在2001年9月27日,徐某因购买一台70多万元的挖掘机因资金不足向游某借人民币30万元,并约定了年息。一年后,游某以双方约定多次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徐某却借口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搪塞。期间,游某经多方了解,得知徐某的挖掘机因其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人保公司)30万元的一起经济纠纷被济南市人保公司申请法院依法扣押。接办此案后,分析再三,为稳妥计,考虑只有采取财产保全方能追回全部借款及利息。鉴于徐某的挖掘机尚在济南市人保公司抵押中而无法行使游某诉前财产保全,只有等待寻找有利时机。正当我们焦急的等待时,得知济南人保公司起诉了徐某。为防止打草惊蛇,我们制定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待济南人保公司实现债权,解除扣押后,我方再行起诉,并将挖掘机予以扣押的办案思路。

两个多月的观察等待中,济南方面没有动静。3月18日,游某获悉,徐某同意向济南人保公司交款15万元,济南市某法院解除对徐某挖掘机的扣押,同意徐某将挖掘机运回,调解结案。为此,我迅速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封徐某等的挖掘机一台。该院急当事人之所急,立即派出得力法官随同我和当事人赶赴济南。

3月19日,带着春雨后的凉意,我们与法院的办案人员第一次乘车踏上了去济南的“保全”之路。到济南后,我们没有顾得上休息,即马不停蹄地去寻找济南人保公司存放挖掘机的现场,到了现场,看挖掘机还贴着封条,我们即在就近一家酒店住下,等待济南某法院解除扣押。时间整整过去了一天,未见济南某法院的同志来解除扣押。我们只好无奈地返回了滨州。3月21日,我们和区法院的法官一行四人又第二次来到济南,等待对挖掘机的解封,不知是徐某尚未把15万元交齐,还是其他原因,致使我们又毫无所获的等了一天,空手而回。3月25日,天不亮我们又第三次向济南赶路,清晨我们到达济南,看到挖掘机仍被封着,等到下午5点多,我们研究决定兵分两路,区法院的同志回滨州,我和游某留在济南盯住挖掘机的动态,遇有新的情况,即可联系采取措施。这一天夜里,是令我难以忘却的一个夜晚,为防止徐某把挖掘机拖走藏匿或变卖,我和游某坐在车上一直守候在挖掘机现场,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

功夫不负有心人,机会终于来了。3月26日早晨5点多,天还没有放亮,一辆拖车缓缓驶向挖掘机停放的地方。这时,我们已经断定,挖掘机已解除扣押,徐某将把挖掘机运回滨州。为防止错失良机,我们即刻把这一情况电话告诉了区法院的办案人员。7时30分左右,拖车载着挖掘机驶出济南,穿越黄河大桥,沿220国道向滨州方向驶去。为了不使我们几天来的辛苦功亏一篑,我们租了一辆白色轿车尾随其后,使挖掘机不脱离我们的视线。上午10时30分左右,当挖掘机拖至惠民县胡集镇一段路段时,一辆警车挡住了它的去路,并令其停车。这时,滨城区法院的办案人员依法对徐某的挖掘机实施了扣押。挖掘机已被扣押,游某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我也感到追回游某的债权有了把握。

2003年4月11日,本案在滨城区人民法院杜店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调解结案。徐某欠游某的现金30万元,利息9万元,以徐某的韩国现代220型挖掘机一台以物抵债(双方约定抵债价格565000元),偿还游某的借款本息390000元,剩余款项175000元付给徐某。历经三个多月的奔波,三赴泉城,使一起借款纠纷案总算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宋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