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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6-12-27 15:01:04   浏览: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北京Q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承包被告H人民医院发包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双方于2011年5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经营范围、工程期限及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必须打到户名为北京Q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并特别指出,原告方不接受任何其他付款方式,如擅自采取其他付款方式,均视为未向原告方付款。工程总价款暂估价6800万元人民币。除投标时原告方投标代理人穆某及苗某到场外,之后的合同履行,包括方案设计、施工组织、材料采购、对外发包等均系徐某完成。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指定账户1130万元、徐某指定的另一账户3099万元工程款。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进入并正式使用该工程。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670万元并支付170万元的违约金。

承办过程: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委托袁金平及尹玉栋律师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沟通交流,代理律师了解到徐某因欠款被H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随查阅县公安局讯问笔录得知:徐某因个人无施工资质,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名义进行投标,原告仅仅提供投标手续,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和材料,也不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责任,只坐收工程总价款12.56%的管理费。因此,徐某是实际施工人。后分析了本案有利及不利的方面,分析并告知法律风险,被告认可并同意委托,遂与委托人确立了本案系典型的无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行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建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独立的工程款追索权,通过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加实际施工人徐某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思路进行答辩,以抗辩原告不能请求工程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调取公安局对徐某因欠薪案的询问笔录及部分证据,来证实徐某系实际施工人。

代理意见:

    1、第三人徐某为实际施工人;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赋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向建设单位(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权,因此,在有独立请求权人参与诉讼本案,原告不再具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力。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实际施工人徐某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已证实的情况下,经多方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1、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800万元款项分5年支付,自第二年起每年支付160万元;

2、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本案中无其他诉讼;

3、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委托人较为满意,达到了预期的代理效果。

简要分析: 

在代理该案中,律师是否能准确分析案情是办理该案的关键。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经充分研究,确定本案系典型的无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行为,确立以合同无效并追加实际施工人参与诉讼主张工程款的办案思路,在法院允许实际施工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在合同无效且可能无法获得工程款的强大压力下,答应调解。

                       尹玉栋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