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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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财产保全,是实现当事人债权的重要保证 ——挖掘机扣押始末

发表时间:2016-12-27 15:00:22   浏览:

2003年1月6日上午,正当我上班忙于有关法律事务,一位姓游的当事人带着焦急的神情来到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即放下其他工作热情接待了这位当事人。据游某陈述,他在2001年9月27日,借给徐某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了年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后,他曾多次要求徐某偿还借款,但徐某借口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期间,他通过多方了解,得知徐某有一台价值50万元左右的现代220型挖掘机,可事不凑巧,在徐基本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人保公司)30万元的经济纠纷中,被济南人保公司依法将这台挖掘机扣押。听完游某陈述后,我查看了他提供的证据,并理清了办案思路。既然债务人借口经营不善逃避债务,最快捷有效的办法是设法把徐某的挖掘机予以财产保全。考虑到徐某的挖掘机现在济南人保公司抵押中而无法行使我方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等待寻找有利时机。无巧不成书,正当游某万分焦急的等时得知,济南人保公司于今年1月某一天起诉了徐某,游某把这一情况迅速与我取得了联系。我在稳定了游某的情绪后,提出静观事态发展,不做打草惊蛇之举,待济南人保公司实现债权,解除扣押后,我方再行起诉,并将挖掘机予以扣押的思路。

两个多月的等待中,济南方面没有消息。3月18日,游某获悉,徐某同意向济南人保公司交款15万元,济南市某法院解除对徐某挖掘机的扣押,同意徐某将挖掘机运回,调解结束。为此,我迅速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并同时提出保全申请。该院急当事人之所急,立即派出得力法官随同我和当事人赶赴济南。

3月19日,带着春雨后的凉意,我们与法院的办案人员一同乘车踏上了去济南的“保全”之路,到济南后,我们没有顾得上休息,即马不停蹄地去寻找济南人保公司存放挖掘机的现场,到了现场,看挖掘机还贴着封条,我们就在就近一家酒店住下,等待济南某法院解除扣押。时间整整过去了一天,未见济南某法院的同志来解除扣押,我们只好无奈地返回了滨州。3月21日,我们和区法院的法官一行四人又第二次来到济南,等待对挖掘机的解封,不知是徐某尚未把15万元交齐,还是其他原因,致使我们又毫无所获的等了一天,空手而回。3月25日,天不亮我们又第三次向济南赶路,清晨我们到达济南,看到挖掘机仍被封着,等到下午5点多,我们研究决定兵分两路,区法院的同志回滨州,我和游某留在济南盯住挖掘机的动态,遇有新的情况。即可联系采取措施。这一天夜里,是令我难以忘却的一个夜晚,为防止徐某把挖掘机拖走藏匿或变卖,我和游某坐在车上一直守候在挖掘机现场,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

功夫不负有心人,3月26日早晨5点多,天还没有放亮,一辆拖车缓缓驶向挖掘机停放的地方。这时,我们已经断定,挖掘机已解除扣押,徐某将把挖掘机运回滨州。为防止错失良机,我们即刻把这一情况电话告诉了区法院的办案人员。7时30分左右,拖车载着挖掘机驶出济南,穿越黄河大桥,沿220国道向滨州方向驶去。为了不使我们几天来的辛苦功亏一篑,我们租了一辆白色轿车尾随其后,使挖掘机不脱离我们的视线。上午10时30分左右,当挖掘机被拖至惠民县胡集镇一段路段时,一辆警车挡住了它的去路,并令其停车。这时,滨城区法院的办案人员依法对徐某的挖掘机实施了扣押。挖掘机已被扣押,游某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我也感到追回游某的债权有了把握。

2003年4月11日,本案在滨城区人民法院杜店法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并调解结案,游某实现债权39万元。(宋殿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