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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案例

发表时间:2016-12-27 14:59:40   浏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于1995年9月参加工作,工作单位是山东某某油脂化学有限公司,2000年7月25日山东某某油脂化学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申请人遂与博兴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自2001年3月起至2009年分7次连续签订聘用合同至2012年12月19日止。2012年7月20日博兴某某化学有限公司被某某化学品有限公司收购,申请人在接收之列。2012年11月29日某某化学品有限公司张贴公告,以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侵害公司利益为由,对申请人予以除名处理。申请人对除名不服,要求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

承办过程:

    通过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代理律师分析了本案的有利及不利的方面,分析并告之法律风险,委托人认可并同意委托。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人确定了办案思路,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因此,采取了放大仲裁请求数额的策略,便于调解做出较大让步,更好的处理案件。申请的请求为:1、责令被申请人支付7个月提成工资50000元;2、支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7000元;3、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000元;4、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代理意见:

    主要的代理意见有下四点:1、申请人严重违纪的事实不存在;2、单位除名无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支持;3、解除劳动关系适用除名方式不正确,适用法律不当;4、山东某某油脂学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并没有支付给申请人补偿金,因此,非法解除计算补偿金年限应计算在内;综上4点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87条之规定应支付双倍补偿金。

仲裁裁决:

博劳人仲裁字(2013)第004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业务提成8898元;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543.22元×16个月×2=177383.04元。

申请人满意,达到了预期的代理效果。

简要分析: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主要的证明责任在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要提供解除文件即可。首先被申请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存在相应的规章制度;其次证明职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再次还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合法以及适用法律正确。只有达到以上条件单位的解除才会被维持。而本案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单位没有能够提供以上证明材料,仅提供了大量的与非法解除无关的证据材料,虽然证据材料较多,但没有对案件起帮助作用的证据,致使本案被确认非法解除,承担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

                                     

尹玉栋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2014年12月30日